涉及汽车骗保事件的行为,严重时可能构成犯罪——“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意图获得保险金的推动下,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制造或凭空捏造等手段,对保险公司实施诈欺性行为,诱致保险金支出金额达到特定标准的不法行为。
这里所谓的“诈欺性行为”,是指通过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以及利用非法手段使保险事故得以成立,从而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对于这类非法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若个人进行保险诈骗,金额超过1万元即可被追责;
2.若单位进行保险诈骗,金额需达到5万元方可被视为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展开保险诈骗活动且达到了相应数额标准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刑罚和经济罚款,最高达到10万元;
对于情节严重者,将会判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以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罚款;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者,则会被判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处以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罚款或者财产没收处理。
构成“保险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不仅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对国家保险制度的侵害。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指保险金。
保险金通常称为保险金额或保额,是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赔款或支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额度。
若罪行人员除了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之外,还涉嫌窃取其他财产的,就不能被认定为本罪。
(二)犯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层面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模式:
1.投保人蓄意虚构保险标的,以此骗取保险金。
2.保险事故,即专门指向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障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无到有的捏造出保险事故,以期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造成实质性的财产损失,借此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刻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罹患疾病,以便于骗取保险金。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人群,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担任。
(四)犯罪主观要件本罪在罪过心理方面只允许有故意构成为前提,且必须存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