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弃养关系终止之后,养子女与领养父母之间的微妙联系亦随之瓦解,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亦无存续之根基。
例如,养子女不会对领养父母享有继承权,而成年的领养子女则无需承担抚养其领养父母的责任,仅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领养父母年迈丧偶时,领养子女需要提供经济支持和护理服务。
若养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他们与其亲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自然地得到恢复,并重新接受其亲生父母的抚养与教育。
当养子女成年之后,他们同样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并且有义务为亲生父母尽孝道。
然而,当养子女已经成年,他们与亲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能够恢复并不确定,需经过多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