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缘无故冒犯他人,这便是纠集他人闹事行径的一种方式,而如果这种行为并非不法分子所为,而是在公共场合或者多次暴露于众人眼前,那么其所带来的社会恶劣影响将难以估量,极有可能构成构成寻衅滋事罪,此时,行为者将面临被起诉指控其犯下犯罪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播放太过于冒犯他人的言辞或言语,无疑会破坏社区的安宁和秩序,当这样的行为包含以下情形之一时,便可界定为“情节恶劣”,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长期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恶劣社会影响。
其次,使用暴力手段进行谩骂的情况,会让事情越发升级。
再次,谩骂对象遍布整个社会群体,包括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离失所人士、老年人、孕妇以及未成年儿童等等,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也被视为是“情节恶劣”。
最后,若导致他人精神崩溃甚至出现自杀倾向,以及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任何严重影响其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都需要给予密切关注。
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构成“情节恶劣”的具体行为场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