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若该笔婚前存在于银行中的定期存款在缔婚之后顺利到期并得以重新储蓄至同一账户内,那么,这部分资产便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1]。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财富的定义仅局限于其中一方或夫妇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收入和资产。
以此类推,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前积累的财产都将自动归属于该方自身的私人财产范畴,无论这些财产是否在婚前得到保留或在婚后进行了重新储蓄等动作都不能使之转化成为配偶共享的共有财产。
因此,这种婚前存在的定期存款即使在到期之后再次完成储蓄操作,同样也应视为夫妻同一方所持有且属于唯一性质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