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定离异业务,需携带的必备资料包括结婚证书、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与离婚协定书。该离婚协定书应明确载明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针对子女抚育、财产划分及债务处置等重要事宜达成一致的详细方案。现行的登记离异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申办离婚手续。夫妇双方依据个人身份信息开具的文档包括身份证、结婚证书等等,同时签字确认《离婚协定》文件;接着,在婚姻登记机关特定的办公园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然后展开初步审核阶段。婚姻登记机构的婚姻登记专员将进行初次审核。若判断夫妇双方已具备离婚条件,则发出《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以示审批通过。
3.生成离婚冷静期。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30天内,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4.经过冷静期之后再做审查。在第30日结束之际,任何一方如有意愿离异,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正式申请,并领取离婚证书。否则,未提出正常申请的一方将会被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5.等待登记并发放离婚证。经过严格审查,确认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后,婚姻登记员会按照规范化工作规程进行登记,颁发《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