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没有经济能力并非支不出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子女享受父母对其抚养义务的期限直至成年18周岁为止,即纵使抚养责任方具备优越的经济条件,而被扶养方经济状况再困难,同样也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可根据实情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和接受抚养费的一方对抚养费用产生质疑时,双方均有权向上诉机关递交申诉申请。在处理此类申诉之时,首要步骤为由争议各方展开友好协商,如协商未果,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法院往往会重点考察约定抚养协议书的有效期,若有效期短于一年,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对抚养费的数额予以调整。同时,法院亦会全面衡量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否出现大量开销或收入大幅减少等情况,倘若确属无力支付抚养费用,法院将会依据相关事实对抚养费金额作出调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