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房产在婚后被加上配偶的姓名后,其通常将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对于该类资产的分配方式,通常需要由夫妻双方先行协商解决。若在协商过程中,夫妻双方未能就房产价值以及归属达成共识,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依照以下情况予以公平合理地裁决:(1)若双方都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并有意愿公开竞价以获取房产的话,这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2)若其中一方主张享有所有权,则应按照市场价值标准,通过相关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严格评估鉴定。在此基础上,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有义务向对方支付合理的补偿金;(3)如果双方既没有要求购买也不愿放弃,那么他们可以选择由法院司法拍卖或变卖物业,然后将所获款项进行合理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