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共同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均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依据具体情况而决定由双方法律关系介入共担损失,乃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
这一法律概念的应用情境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那些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或者虽已成人但其智力和思维方式受限的人所导致的侵权案件,如果其监护人已经竭尽全力履行了其监护义务的话;
其次,针对因紧迫情况之下采取积极反应以避免更大伤害的行为对他人带来的损害;
然后,对那些出于崇高道德观念勇敢地挺身而出并因此遭受伤害的行为人;
再者,若因公共场所存放的器具等物品突然倒塌而意外导致他人的损害,而双方对此都无法证明自身有过错的情况;
最后,假设在一方作出行为的动机是为了另一方的利益或者为了实现相互间的共赢合作的过程中遭受损失,并且所有相关人员都不能证明各自曾有过错的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