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法律所规定,在遗嘱当中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对象涵盖了遗嘱中的指定人员、法定继承人和遗嘱人所选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而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立嘱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经过公证机构认证的公证遗嘱。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公证遗嘱乃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为崇高之制度,它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前往公证机关进行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