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性条件:
首先,该协议应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与公序良俗,不得有任何非法或者不道德的条款;
其次,该协议需要取得缔结协议的双方的完全同意,即需满足当事人之间自愿合作的原则;
此外,该契约条款需表达出真实、明确的意思,不存在误导或者欺骗等行为;
最为重要的是,该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必须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包括其他亲属或者朋友等非配偶身份人士的财产;
最后,协议的内容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存在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形。
更为严谨地说,此种协议通常建议采取书面文字予以记录,以便在将来出现纠纷时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为例,它明确了夫妻双方有权自主作出关于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决定,但这一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