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未满足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资产规模不足以完全清偿所有债务,或明显失去可靠的清偿能力等规定的情况下,其并无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这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在程序启动前,破产企业必然存在着严重的财务亏损状况,其次,同时还必须明确的一点即是企业已无力偿还那些即将到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