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婚姻登记机構有权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结婚的男女双方并非出于自愿而缔结婚姻;
其次,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再者,结婚的男女各方或其中一方尚未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标准——即男子须年满22岁,女子须年满20岁(对于某些特定民族的公民来说,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同化规定来设定不同的法定结婚年龄);
最后,若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未经彻底了解前述事实的前提下,仍签署了某份婚姻文件,亦有可能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