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行刑法体系中尚未设立该罪行,因此无法针对其进行量刑评估。
在此之前,仅限于单纯的恐吓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前并不构成犯罪范畴内。
然而,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以来,寻衅滋事罪项中纳入了对恐吓行为的规制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若存在任何一种寻衅滋事行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者;
(3)强行索取、占有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者;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同时处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