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要明确指出,继承权在逻辑思维中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具体而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为了维持社会公正和平等原则,根据自然人生理上所赋予的特定身份分配给他/她的权益。
因此,作为继承人这一特殊身份的获得,便是以他/她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为基础,源于其本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联系而自动产生的权利。
至于继承权的继承状态,则需要参照既定的继承顺位,依次来完成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流转过程。
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包括以下几个群体: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同时,丧失配偶一方的儿媳或女婿若能够承担主要赡养责任并尽力侍奉公公婆婆、岳父岳母,亦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到财产的瓜分中去。
因此可以看出,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普遍性,而儿媳则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得以成为继承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