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情境中,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解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在离婚过程中,以下三大类情形是支持当事人提出退还彩礼请求的:
首先,双方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前的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其次便是双方已经登记成为合法夫妻然而实际并未有过共同居住生活的经历;
最后一个条件则是在订婚或结婚仪式之前,男方所提供并且导致其本人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的财物均可被视为彩礼范畴,并有权主张退回。
因此,如果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虽已相对稳定地相处却未能完成正式的结婚登记程序的话,那么他们就具备了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