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性员工怀孕时,雇主无权不加任何解释地终止其就业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女性劳动者的孕程、生产以及哺乳阶段,雇主不得以以下四个原因来解聘女工:
(1)由于疾病导致医疗期满后,患者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内容,亦无法胜任由雇主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
(2)原有工作能力已无法承受该职位所带来的职责和压力,并且经过调整岗位后,仍然无法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
(3)由于外界环境的急剧变革,使得合作关系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在公司内部实行的大规模裁员计划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