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明确规定,担保合同包含了抵押协议、质权设定协议以及其它具备担保功能的各类协议。这些担保合同本质上属于主债权债务契约的附属契约,即当主债权债务契约不具备效力时,担保协议也将失去其载体效能,但因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在担保协议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