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并非永远能够对抗合法的永久居住权。
居住权这一概念涵盖了居住权人依法与他人协商约定,能针对他人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及相关附属设施享受占有权和使用权。
这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当居住权有效存在之时,居住权人对于该房屋的居住权利抵御乃至超越了房主的房产所有权。
即便在房主决定宣布出售房屋之后,由于已进行的稳固居住权记录,居住权人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益仍然具有高于新购房者的优先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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