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这里严格遵守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呢,离婚登记手续其实非常简单啦,就是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这几个步骤哦!
具体来说啊,想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大陆朋友们,你们需要准备好以下这些证件和证明材料哦:
你和你的另一半的户口簿、身份证,还有你们当初的结婚证哟;
当然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东西——离婚协议书哦!这个离婚协议书上要写清楚你们两个人都愿意离婚,并且对于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配以及债务的处理等等问题都已经商量好了哦!
然后呢,我们再来看看第四十八条吧,它说的是如果你想来我们这儿办理离婚登记的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你得确保我们这个婚姻登记处在管这个事儿;
其次,你和你的另一半必须一起来我们这儿提出申请;
再者,你们两个人都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你们还得带着离婚协议书过来,上面得写清楚你们两个人都愿意离婚,并且对于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配以及债务的处理等等问题都已经商量好了哦!另外,你们还得拿着我们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过来;
每人还要交两张2寸的单人半身免冠照片给我们;
最后,你们还得拿着我们这个《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里头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那些身份证件过来哦!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吧,这条说的是如果你想来我们这儿办理离婚登记的话,但是又有下面这些情况的话,我们可是不会给你办的哦:
首先,如果你们没有商量好怎么离婚的话,那就不行啦;
其次,如果你们其中有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是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也不行啦;
最后,如果你们当初的结婚登记并不是在我们中国内地办理的,那也是不行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