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合同中,存在以下两种可以随时解除的情况:
首先,委托人享有随时撤销委托的权利。
若双方彼此间缺乏必要的信任,亦或是委托人已经不再需要委托的事宜得到处理,那么他/她便有权在不给受托人以解约通知的前提下,直接终止委托合同的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受托方有权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受托方同样拥有随时辞去委托的权利。
在委托合同的缔结过程中,既需要委托人深入了解并信赖受托人的能力,同时也需要受托人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委托人所赋予其的任务之中。
倘若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事项后,因为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相关职责,他们亦无需给出任何特定理由,自然就能够解除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