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得到履行,但这并不包括在法定时期内相对人选择不进行确认或故意拒绝确认的情况。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相对人未能在法定时间内确认或者拒绝确认时,其效力将会被归无效力。
然而,当该合同受到追认并且得到同意时,合同仍然具有有效性,并且当事人需要继续遵守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义务。
效力待定的合同特指那些在合同成立之后,因为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缺失而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着不确定性,此刻正等待着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主体去进行认可。
一旦被认可,那么这个合同就会转变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
反之,如果得不到认可,那么该合同便会失去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依据主要有三种类型: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涉及的合同;
其次,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署的合同;
再者,未经授权者以被代理人名义签署的合同。
根据规则,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由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缔结的合同;
第二,未经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所签署的合同;
最后,无权下栏他人财产的人通过转让等方式所缔结的合同。
以上这三种类别的合同,都是因为相关当事人缺乏签订合同的能力,或者缺乏达成合同的资历,或者缺乏处理财产的权限而产生的。
如果我们赋予有关权利人以认定权,让他们可以凭借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是否认可该合同使之生效或否定该合同使之失效,这样往往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各项商业活动的发展。
正因如此,将这类合同定义为效力待定合同无疑是符合权利人的意旨和利益需求的。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系订的合同便是一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了在某些与他们年龄相关、且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小规模日常生活方面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直接与他人签订合同。
对于其他的合同而言,即使是极其微薄、日常生活所需的合同,也都须经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事先许可或者在事后给予认可以后方可获得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