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完整犯罪构成包含以下要素:
1.罪行侵犯的客体主要涉及到司法机关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也对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的核心行为表现为在押解途中实施针对被押解人员的暴力抢夺、威逼恐吓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获取他们的自由并让他们摆脱监管,从而使这些人员在押解人员的监控下得以逃离。
所谓「劫夺」,即将被拘留的人从监管场所带出之后直到重新送回之前的整个过程都视为劫夺的范围;
而「押解途中」则特指将已经依法被关押的人在从关押场地运送出去至回到原处这一期间内的所有阶段。
至于情节严重的情况,通常是指成功劫走多人犯或导致多人犯逃亡;
对重大案件的人犯进行劫夺;
甚至使用武器进行劫夺等人身保护不当的行为。
3.作为本罪既定的主体,必须由年满刑法规定责任年龄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任何公民来执行。
4.就主观要件而言,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知道自己正在劫夺押解中的罪犯、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但是仍然坚持做出这样的决定,这些行为人的目的通常都是为了能够避开法律的制裁。
由于现实原因引发的失误,如无意识的疏忽,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