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有意向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必须遵循以下严谨而明确的规范要求:首先,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所筹集到的资金,其具体使用方向必须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使用,并且只可投入于本企业的生产运营和经营行为;其次,企业在有需求发行企业债券时,所筹资金严禁被用于诸如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核心业务无关之风险投资活动;再次,企业如需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获取资金,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承销商承办此项任务;最后,证券经营机构在担任企业债的承销商时,必须严格审查发行债券的企业提交之发行章程及其其他重要文件的真实性、精确性及完整性。此外,关于企业债券的转让事宜,其必须在已获批准并能够从事债券交易的特定交易所或场所内依法进行完成。《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
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