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之规定,离婚乃是一项涉及公民个人身份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肃而严密的法律程序。由于该程序对当事人身份地位的特殊要求以及其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仅限于具备合法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且在享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下才能得以进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此项业务。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离婚冷静期限届满之日起,双方向所在属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应由双方亲自前往办理离婚证书的发放事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