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以下重婚行为若情节较为恶劣严重的话,亦可被认定为重婚罪:
首先,前一次婚姻尚未依法解除,当事人却再次与他人进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的行为;
其次,在前一次婚姻尚未解除之际,当事人却已与其人同居并以夫妻之名相称(或者建立夫妻直接的依赖和亲密关系)。
然而,若以上述两种情况实施重婚行为者,但其所涉及的情节尤为显著轻微,甚至对社会危害影响微乎其微时,则会被剔除出重婚罪的范畴。
抑或是由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下的重婚案例,同样将不会被视为重婚罪:
例如,夫妻一方因不堪忍受家庭中的虐待行为而选择离家出走,之后又与他人重婚的情况;
再如,当事人在经历自然灾害后被迫离开家园,而后与他人重婚的情况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