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其缓刑考验期限应当大于或等于其原判刑期与五年以下之间的最小值,且法定最低时限不得少于一年。
而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方法也有明确规定,需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进行计时。
这里所说的“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也就是说,当罪犯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或抗诉并经过二审程序予以维持原判时,仍应以二审判决确定之日作为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点来计算。《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