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买房屋时,尽管登记在一位当事人名下,但法院通常会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了特别协议,明确规定该套房产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此项财产便不再纳入夫妻共同财富的范畴内。
此外,倘若其中一方能够充分举证,证明整套房产乃由其个人资金购买,并且购房首付款与后续按揭还款均是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那么法院亦可能依据此类证据予以判别,宣布该套房产归为该方的个人资产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