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自被关押至看守所直至在法院进行庭审所需的时间长度,须视实际情形而定。
针对刑事案件而言,自获准拘留之日起至最终进入法院审判流程,需要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两大环节,且这两个司法程序各自存在不同的期限要求。
首先在立案侦查阶段,当事人被拘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37日,同时对侦查期间的逮捕期限也进行了规定——一般的案件,侦查时限通常不可超过两个月,如遇案情复杂的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其次,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该时期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长通常为一个月,如果案件较为繁琐或者存在其他特殊因素,则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