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离婚协议中,绝大多数经由双方签署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便具备法律效力,然而有些约定却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应。
以下列举出几种常见的离婚协议无法生效的情况:
(1)离婚协议中免除了某一方照料子女的责任。
无论这种做法是源自于尽快结束婚姻关系的愿望,抑或是其他动机所致,夫妻之间达成的免除一方抚养子女责任的协议,都极有可能在未来因为子女明确索求抚养费用时被法院视作无效。
这是由于抚养子女无疑是法定的义务,无法通过协议方式予以豁免。
(2)离婚协议中涉及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举例来说,如果双方约定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地产进行分割,若未能得到父母的首肯或在事后未经其批准,那么这个条款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3)协议中规定共同债务仅由某一方独自承担。
这种规定由于伤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第三人无效。
于是,法院会判定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这份债务。
但是,当另一方承担了全部的债务之后,他/她享有向对方追讨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