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该期限既包括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检察院核准逮捕所需的时间,也涵盖了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审查核准所需要的时长。
在通常状况下,刑事诉讼案件中被拘留者的期限最多可达14天。
但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则可以延长至37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