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那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给予员工补偿。
然而,若是用人单位提出维持乃至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而劳动者自己选择不再续签的话,则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除了上述用人单位坚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甚至逐步提高条件以引起劳动者续签意愿之外,其他情形(如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以经济方式对劳动者作出相应补偿。
至于“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其是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在利用自身劳动能力并完成工作历程中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所构成的社会劳动关系。
考虑到当前我国就业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现状以及作为我国劳动法演变进程的历史背景,在这种劳动关系的情境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间的地位并不总是平等的,从而促使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及存在。
劳动合同作为体现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及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具有积极且重要的作用。
对于那些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而言,应当立即着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在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签订。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之前便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自此日起他们的劳动关系即已经建立起来。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劳动关系实际上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这两种形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