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若申请变更抚养权并以拒绝探视作为诉求依据,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
首先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伤残导致无法持续承担起照顾子女的重任;
其次,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