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离婚财产分配方面的协议事项,各方当事人享有反悔权。
在个案处理过程中,当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达成协商一致的财产分配方案时,倘若最终未能实现离婚事宜,或者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放弃了原本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书,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判定这项财产分配协议尚未正式生效,由此按照实际情况依法理清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重新进行分配划分。
反之,若当事人已经真实地办理完了离婚手续,但其中一方就已经生效的财产分配协议书产生反悔想法,其有权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撤回这份协议。
然而,鉴于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并未发现当初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存在诸如欺诈、胁迫等不当情形的证据时,法院将不会批准其撤回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