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无接触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判定应以因果关系为基础,与有接触的交通事故一致看待。
从交通事故的基本定义来分析,是否存在接触并非决定性因素。
“交通事故”这一概念,特指的是车辆在道路环境中由于失误或者意外情况而引发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因此,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公路、主观过错可能性或者意外状况、以及最终带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
尽管无接触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实际行为并未发生,但鉴于对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他们同样应被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现场调查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及驾驶员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需检验和鉴定,则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编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若涉及死亡事故,警察局必须在编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将各方当事人召集至现场,公开地展示调查取证所得证据。
针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导致的交通事故,需全权承担责任;
当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以及过错程度的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同等责任;
若所有当事人都无过错导致事故,则可以视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都无需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