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机动车共同导致第三人遭受侵害情形下,若当事人要求各侵权方负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需视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判定侵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首先,若有两名以上主体实施了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且其中任何一人乃至多人的行为已实际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且能明确确定具体侵权者身份的,那么,该设定为具体侵权者的责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反之,当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者时,所有参与该行为的人均应对损害结果负有连带责任。
其次,若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并最终导致相同的损害后果发生,并且其中每名行为人都具备独立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整个损害结果的能力,那么,这些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对于在多个侵权行为人中各自所占责任比例确实存在差异的情况,由他们各自对自己所可能涉及到的责任进行兑现;
但是,如果很难确定每个侵权行为人对应的责任比例,则应对这个损害结果平均分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