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幼儿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切实履行了教育职责与管理义务,则在该机构内学习及生活的儿童如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被视为侵权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种情形中,应向涉案人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用于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适当费用在内的赔偿款。此外,对于因工作耽误而导致实际收入下降的情况,也需给予相应的补偿。若事故引发残疾后果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还应对受害者补偿所使用的辅助装置及残疾赔偿金,且如果导致受害者死亡,还应负担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