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为了确保将来能够切实实现其所享有的物权利益,当事人可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提出预告登记请求。
而经过预告登记程序之后,若无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明确同意,擅自对这一不动产物权实施处分的行为,将无法生效产生实际的物权效力。
换言之,在购买者与开发企业达成了预售房产的合同时,购买者便有资格前往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在完成预告登记之后,即便房地产商再次将同一处房产出售予其他人,该交易也不会产生实际的物权效力。
因为购买者已经按照规定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事宜,其他有意购房的人士均可以通过查询得知该房屋的销售状况,明白他们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机会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自然也就不会进行任何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预告登记完成后,若权利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具备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时,但在九十日之内并未向相应登记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登记的请求,那么该原有的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因而,对于已经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购买者来说,应尽快采取行动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因预告登记的失效而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