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间,员工并不具备随时辞职的权利,根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规,凡进入试用期的员工,应提前至少三日向所属单位提交书面报告以解除劳动关系,这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无需获得单位的批准便可直接离开工作岗位。若在试用期内未遵守此规定并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进而使该损失需由劳动者负责承担。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情况下,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满三年的,试用期则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至于签订的三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也只能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