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不安抗辩权时并不构成违约行为。事实上,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首先,交易双方必须因为同一份双务合同而持有相互的债务负担;其次,关于合同履行的次序上存在前后差异,拥有不安抗辩权的将是率先承担义务的那一方当事人;再次,该先履约者须具备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相对方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债务;再者,先履行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应已达到了清偿期限;除此之外,还需符合相关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要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