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相冲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妥善处理及解决:(一)若先有合伙协议后有公司章程情形出现,毫无疑问应当选择遵循后订立之约定。这是因为具有正式注册记录的协议理所当然地具有更高层级的法律效力,相比之下未进行任何注册记录的协议则不具备同等效力。此外,凡已完成备案程序的效力亦更在未进行备案者之上。(二)当公司章程事前已提交审查并通过,日后再签订一份合伙协议之时,便需要采纳生效日期先后为判定依据来确定其适用性。《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