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若行为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且其行为具有危及公共安全乃至企图逃逸的特点,则可依法对其实施拘留甚至更为严厉的逮捕措施。
第二方面,对于证据确凿,表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难以防止其进一步危害社会治安,则应依法进行逮捕。
其中需详尽考量犯罪性质、案情细节以及他们对罪行的认可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对于有充分证据,证实可能面临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证据显示可能判处同等刑罚但曾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者,亦应毫不犹豫地采取逮捕措施来遏制潜在的风险。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情节比较恶劣足以危害社会,同样应果断采取逮捕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