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已被判定有罪,且经审理法院认定符合缓刑适用之法定条件者,可按照相关程序,依法裁定给予缓刑处罚。
具体来说,若被告人所犯罪行未超过三年以下期程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是孕期妇女,抑或年逾七旬五岁者,皆具备宣判缓刑之可能。
此外,当被告人触犯轻度犯罪行为(即被科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其在诉讼过程中显露出懊悔心态及保证不再继续违法之事时,亦应考虑给予缓刑。
另外,在存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情节下,如认为被告人宣告缓刑后可能不会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保护的,也具备启动缓刑的前提因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并不意味着刑罚的尘埃落定,司法机构仍需对缓刑罪人的行为表现进行严格监管和监控。
在某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庭可能会要求缓刑人员活动范围受到限制,甚至限制其日常交际活动。
另一方面,对于缓刑在身的被告而言,即便其身上尚有余罪未执行,亦需悉数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