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并未规定必须先行实施逮捕或收监。
通常而言,若仅存在下列特定情形之一时,取保候审的执行方才可有条件地予以解除,故在不涉及以下情况的前提下,被告人多不会被司法机关实行羁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发现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采用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应立即进行撤销或变更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