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可于婚前依据法律规定合理拥有之财产,无论其为自然增值抑或孳息,皆属于该配偶单独所有权范畴之内。
然而,对于婚姻双方于结婚之后所获得的生产、经营、投资以及智力成果等收益,则可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得之以下各项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2、生产、经商、投资所带来的受益;
3、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智力成果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须注意,若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说明仅归属其中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5、其他依法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