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用求职者的过程中,雇主必须严禁扣留以及收取以下物品:
首先,雇主不能强行占有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与学位证等);
其次,雇主不能以担保的名义从求职者手中索取多种形式的保证金,例如由他们交付的工作制服押金或者是预付给雇主的可能的劳工合同违约风险保证金等等;
最后,雇主更不可以别的理由从应征者那里索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