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夫妻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其一为夫妻双方事先已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度;
其二则是如果存在夫妻中某一方在结婚前即拥有的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上向对方进行借贷行为。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中的借款行为可以视为是按照正常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处理,而第二种情形中的借款行为,仅当借款费用来源于借款方的个人财产且对方提供了相应的借款协议时,方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简而言之,无论哪一种情况,借款方均需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偿还所借款项。
因此,将婚内借款协议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配偶间相互签署的欠款协议”,实际上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