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如下:
如借款行为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额度,通常不会被界定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如果该借款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同意或在事后由其中一方进行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