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候审乃是在刑事诉讼流程之中,探察、起诉与裁决之机构纵横交错,对于遭刑事控告然而尚未受到刑事拘禁者采取的旨在防止逃脱查证、起讼及审判等环节的一项关键性刑事保障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遭到羁押的被告以及其法律代理人、直系亲属以及尊严受侵害而被逮捕的被告人所聘请的律师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以获得取保候审许可,此项申请文本应具备一定深度书面形式。
在接收到申请之后,公安机关须在七天内做出决定,或同意此项申请并促成相应的保释手续,或是拒绝申请并就拒绝事宜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同时清晰解释具体原因。《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