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对伤情进行准确评估以确定其伤残级别,接下来才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正式申请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者,需保留劳动合同关系,退出生产岗位,享受下列各项福利待遇:
(1)依照工伤保险制度,从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可获27个月本薪,二级伤残可得25个月本薪,三级伤残可得23个月本薪,四级伤残可得21个月本薪;
(2)依照同一制度,按月向工伤员工发放伤残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员工可领本薪的90%,二级伤残员工可领取本薪的85%,三级伤残员工可领取本薪的80%,四级伤残员工可领取本薪的75%;
(3)凡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完退休手续的工伤员工,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若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