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第三者侵犯配偶双方的共有财产权,相关受害方当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进而索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个人财富。
然而,关于夫妇共同财产的问题,当其中一方出于对家庭及工作业务运营需要的考虑,有权单独对该类财富做出决定性的处置;
但反之,若有一方因所谓的情感纠葛而擅自处分共有的夫妻财产,则无疑是侵害了另一方对此类财产的所有权份额。
试想,在这样的情况下,倘若私自占用财产的一方被其另一方发现,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对这非法占用行为提出诉讼,并有权向所谓的“第三者”依法追讨原本属于自身的那半数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